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02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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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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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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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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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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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商丘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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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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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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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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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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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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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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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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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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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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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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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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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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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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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商丘市文化路诚信大厦5楼501房间 |
服务电话 |
0370-2538556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289309 |
备 注 |
委托商丘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行使 |